不动产证不可以不办理。
不动产证是购房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材料,相当于每个人的身份证一样。根据相关法规和,购房者应当在房屋交付后90天内办理不动产证,如果开发商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证,或者没有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就可能导致无法办理不动产证。此外,如果房屋已经抵押给银行,银行可能会拒绝颁发房产证。另外,调整也可能会导致不动产证的办理发生变化。
不动产证不办理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
1、开发商的原因:有些开发商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证,导致无法办理房产证;
2、土地出让金没有交齐:如果房地产开发商没有付清土地出让金,就无法完成房产权的登记;
3、银行原因:如果开发商没有按期缴纳房贷,银行可能会拒绝颁发房产证;
4、变化:调整可能会导致房产证的办理发生变化;
5、开发商破产:如果开发商破产,可能会导致房产证无法办理。
综上所述,建议购房者在购房后及时办理不动产证,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采用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