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服务合同
托修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承修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维修车辆
1.车牌号 2.发动机号 3.颜 色 4.车型 5.vin代码/车 架 号 6.行公里数
第二条 维修类别与项目
乙方应当对承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提出需要维修的类别和项目,填写《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甲方确认后在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上签字。
第三条 维修配件材料
1.乙方提供维修配件材料的,应当如实填写材料清单,分别标明原厂配件、副厂配件或者修复配件,明码标价,并保证质量。
2.乙方在维修中换下配件、总成等,交由甲方自行处理。
第四条 维修价格
1.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公示的工时单价______元/工时、材料进销差价率_____%进行计价。
2.结算工时定额执行标准:汽车制造企业提供 □ 市交通管理局制定 □。
3.维修预算费用: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其中:工时费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材料费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4.维修费用高于或低于维修预算费用的_____%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否则按照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结算。
第五条 车辆交接
乙方接收待修车辆时,甲方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物品。车上附件、设备等填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的,乙方在竣工交车前对其及承修车辆负有保管责任。
第六条 质量标准
1.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 □ 行业标准 □ 地方标准 □ 制造企业维修手册等有关资料的要求 □。
2.质量保证期按照下列第______项执行。
(1)按照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x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x公里或者10日。
(2)按照乙方承诺(不低于交通部规定)的“车辆行驶______公里或______日”执行。
3.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计算;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其返修的作业项目,从返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重新计算。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第七条 竣工验收
1.竣工交付日期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交付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
2.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对二级维护(含)以上的车辆,乙方应当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全国统一样式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对二级维护以下的车辆,乙方应当发给维修合格证明(含结算清单)。乙方未签发或者发给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
第 结算
1.车辆维修竣工后,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法定的结算票据,并附桂林市运输管理处监制的《桂林市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工时费和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乙方未出具法定结算票据及结算清单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
2.付款方式:现金 □ 转账 □ 其他 ____________□。
3.付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对承修的车辆及车上附件、设备等,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乙方负责无偿返修,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3.乙方逾期交付车辆的,可按每逾期一天______元或维修费用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甲方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乙方对车辆有权留置,并可按每逾期一天______元或维修费用的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在承修过程中,发现确需增加维修项目、增加约定维修费用或延长维修期限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否则甲方不承担乙方擅自增加项目的维修费用或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违约责任;甲方接到通知后______天内应当给予答复。
甲方中途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通知乙方,若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条 其它约定
1.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桂林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等组织予以调解;或按照以下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桂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附则
1.本合同末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2.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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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十堰杰德利工贸有限公司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销售形式
1、甲方汽车以厂家直销方式挂靠到乙方汽车经营所在地,乙方提供合法经营手续和经营场所。
2、甲方派专业营销人员驻乙方经营所在地对样车及监控车管理。
3、乙方给终端用户开上户车辆及上户各项协调工作,甲方给乙方开票。
4、利润分配如下:
4-1、单台车销售价格在十万元以下每台车甲方给乙方返利八百元。
4-2、单台车销售价格在十万至十五万元之间,单台车甲方给乙方返利一千五百元。
4-3、单台车销售价格在十五万以上单台车甲方给乙方返利二千元。
4-4、现款车辆由乙方直接从车款中按以上返利标准扣除,销贷车辆返利由甲方对乙方支付。
5、甲方与乙方协商后达成本年度销售任务及返利情况如下;
5-1、甲方为乙方所定的年度最低销量为60台,达到60台(车)每台返利500元。
5-2、年销量达到80台时,每台(车)返利700元。
5-3、年销量达到100台时,每台(车)返利1000元。
5-4、年销量超过100台时,每台(车)返利1500元。
5-5、年销量低于60台时,乙方不享有年终返利奖励。
二、 样车及监控车的管理
1、样车及监控车资源由甲方提供。
2、样车监控车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作转让、抵押。
3、样车监控车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实施改装、加工、添减附件,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甲方有权处理样车及监控车价格调整异地调动权。
5、乙方有权对整车检查验收,及样车监控车给甲方办理相应的财务手续。
6、乙方负责协议好技术监督、工商部门合作关系,保证甲方利益不受损害。
7、在甲方产品进驻乙方协议中所规定的销售区域并在规定的销售日期内,乙方必须保证甲方产品及驻点销售人员的利益及安全不受任何损害。若出现甲方样车产品损坏或者与原配置部件不符及驻点人员利益和人身遭受侵害,乙方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力责任。
三、 销售区域
甲方产品在 省市为唯一的销售网点,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本区域内设置销售同类型产品,周边市、县除外并以乙方为中心。甲方销售人员在周边地区市场发生的业务,均在乙方处开具订单,并计入乙方年度销售量给予奖励。
四、 付款方式
1、甲方对乙方实行“即销即付”结算方式,现金销售,乙方足额付甲方车款后,甲方方可转让车辆手续及车辆。
2、分期付款车辆,甲方可依据用户要求选择分期付款单位作消费信贷,分期付款单位作第三方称为丙方,丙方给乙方办理相应财务手续,乙方给甲方办理财务手续,分期付款车款在两周内汇到甲方指定账户。
3、定向销售车辆,甲方或乙方根据用户要求选装配置,给用户签订订车协议加盖乙方合同章。
五、 售后服务
1、甲方在乙方经营所在区域建立服务站。
2、售后服务细节详见售后服务章程,售后服务协议及相关说明。
六、本协议签订,望双方共同遵守,若发生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在协议签订所在地解决。
七、签订协议地点:湖北省十堰市
八、协议以各自签章后生效,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九、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十堰杰德利工贸有限公司 乙 方:
代 表: 代 表:
地 址:湖北十堰市白浪马路村一组 地 址:
开户行:茅箭工行 开户行:
帐 号: 帐 号:
税 号: 税 号:
电 话:8303841 8303844 电 话:
汽车服务合同
托修方:签订时间:合同编号:
承修方:签订地点:
一、车辆型号:
车种3牌照号车型3底盘号发动
机型号编号二、车辆交接期限(事宜):
送修接车日期3方式5日期7方式地点地点三、维修类别及项目
预计维修费总金额(大写)(其中工时费)
四、材料提供方式:
五、质量保证期:
维修车辆自出厂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天或行驶公里以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承修方负责。
六、验收标准及方式: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
现金转帐银行汇款期限
八、违约责任及金额:
九、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书,作为本合同附本。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起诉)。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托修方单位:(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
电话:电挂:
开户银行:帐号:
邮政编码:承修方单位:(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
电话:电挂:
开户银行:帐号:
邮政编码:
说明:
1.承、托修方签订书面合同的范围:汽车大修、主要总成大修、二级维护及维修费在一千元以上的。
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承、托修方签章生效。
3.本合同维修费是概算费用。结算时凭维修工时费、材料明细表,按实际发生金额结算。
4.承修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及延长维修期限时,承修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通知托修方,托修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天内给予书面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5.承、托修方签订本合同时,应以《汽车维修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为依据。
注:本合同一式份。承、托修双方一份,维修主管部门各份。
汽车服务合同
出租人:________有限公司
承租人:_________有限公司
出租人向承租人_________有限公司提供租车服务,车牌号码为_______.现约定如下:
第一条 租金计算
甲乙双方协商。出车期间,每天租金_____为元,以实际出车天数计算,每月结算一次。
第二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到期后在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再续签租用合同。
第三条 出租利义务
3.1 服务期间的一切风险、交通事故及其它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出租人承担,与承租人无关.
3.2 服务期间,相关的汽车维修,保养事宜由出租人负责.承租人在汽车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3.3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4 出车事宜,由承租人统一合理安排,并说明情况,如人数, 所需运送的目的地等.过路费、停车费由承租人承担.
3.5 因出租人的责任造成承租人需要用车而车辆不在位,承租人租用他人车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3.6 出租人即驾驶员需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上班待令派遣.
第四条 承租利义务
4.1在行驶过程中,承租人应尊重驾驶员的工作,不能要求驾驶员作不利安全的举动,不能影响驾驶员的安全行驶,不能强迫驾驶员改变行程等,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 违约责任
双方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对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 出租人与承租人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章时生效。
出租人: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
___年____月____日 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