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迪情感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薪资制度——股份公司DOC

薪资制度——股份公司DOC

来源:友迪情感


 

薪资制度——股份公司

一、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所谓的工资,是指每月定期依据人事管理规章的规定,制定员工的工资及津贴。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一般正式员工。有关派外及驻外员工的工资则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谓的工资,是指每月定期发放的基准工资及每年分两次发放的定期奖金而言。
    
第四条
     1.
公司以员工劳动强度、责任大小、专业性等为标准,作为支付酬劳的依据。
     2.
未执行任务的工资,则依第 19 条及第 20 条的规定办理。
     3.
未遵照公司指派任务执行者,不予支付工资。
    
第五条 工资结构如下图所示(图 11-1 ):
        
第六条
    1
.工资经扣除第所规定的内容扣除额后,须直接以现金支付给员工。
    2
.支付工资时,要详细列出各项津贴及扣除额。
    
第七条 工资计算时总额如有未达到元的尾数产生,一律将其四舍五入。
    
下列各项规定,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1
.个人工资所得税。
    2
.劳保费及团体意外保险费。
    3
.员工宿舍、伙食费、工作服个人负担部分。
    4
.公司内部定期优惠存款。
    5
.工会会费。
    6
.员工向公司贷款及利息。
    7
.其他按法令定期优惠存款。
    
第九条 除法令规定的扣除额外,劳工组织协定规定下的特别扣除额。
    
第十条 领取工资时,必须依照规定的手续,在支薪簿上盖章以便查核。
    
第十一条 因计算错误或业务过失造成工资超领时,应立即归还超出额;否则,可以在下月发放工资时直接扣除该超出部分。
    
第十二条 员工对工资产生疑义时,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行使工资请求权,但自发生日起两年内未行使时,则视为弃权。
    
二、工资的计算及支付
    
第十三条
    1
.工资计算期间为前一个月的16日到该月的15日;并于该月的25日支付。
    
如遇支付工资日为休假日时,则提早于前一日通知员工。
    2
.公司因不可抗拒事件不得不延缓工资支付时,应提早于前一日通知员工,并确定延缓支付的日期。
    
第十四条 员工或依靠员工收入维持生计的抚养家属,遇到下列非常情况时,可以向公司申请预支工资,但以已出勤的时间应得工资为限。
     1
.生育、受伤、疾病,或意外灾害。
     2
.结婚或死亡等。
    
第十五条 员工死亡、离职或解雇时,本人或其抚养者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请给予工资事宜,从请求日起七日内,公司应支付该员工已出勤工作日数的工资。
    
第十六条 计时工资通常作为计算起时勤务津贴的依据。计时工资的基准额(即小时工资额)等于每月基准内工资的总和除每日勤务时数。
    
每月勤务时数的计算方法为:
    
每月勤务时数=[1年(365日)-休假日(101日)]×8小时÷12(月)=176小时/
    
第十七条 1.凡符合下列规定的员工工资,按日计算:
    
1)新聘者;(2)离职或遭解雇者;(3)停职而复职者;(4)其他。
     2
.按日计算工资方法
    
1)符合上述(1)、(2)、(4)项规定的员工工资=基准内工资×
    
(该月应出勤日数-停职日数)/该月应出勤日数
    
第十 该月津贴领取的资格有所变更时,则按下列规定办理:
     1
.房屋津贴、抚养津贴、交通津贴等发生变更时,根据该月月底前领取的资格给付。
     2
.特殊作业津贴、工作津贴、特殊勤务津贴及调职津贴等发生变更时,
    
则根据该员工出勤日数依下列基准给付。但年度带薪休假均视为出勤。
    
1)该月的出勤日数为该月应出勤日数的四分之三以上时,则给付100%的津贴额。
    
2)该月的出勤日数为该月应出勤日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给付50%的津贴额。
    
3)该月的出勤日数未达该月应出勤日数的二分之一时,则不给付津贴。
    
第十九条 依人事管理规章的规定,休假时的工资规定如下:
     1
.因年度带薪休假而缺勤时,应按平常勤务时的工资给付。
     2
.员工申请特别休假(如婚假或丧假)时的工资,可按平常勤务时的工资给付。
     3
.因生产而休假时,公司须按劳动基准法所规定的产假(56)天,
    
按平常出勤时的工资给付。
    
第二十条 员工请假时的工资规定如下:
     1
.因业务上的负伤疾病而缺勤时,对于缺勤未满一个月的,应予以支付基准内工资。
     2
.因业务外负伤疾病而缺勤持续达一个月以上的,该部门主管对于该停职的员工,除代为申请劳保医疗给付及团体意外除给付外,还要向人事部门申请留职停薪。
     3
.因私人事由向公司请假时,其工资按下列方式扣除:
    
缺勤工资扣除额=基准工资×缺勤日数/30
     4
.迟到、早退及私自外出缺勤时,以30分钟为单位,当缺勤次数达10次以上时,则扣除一日的工资。
    
第二十一条 试用时期的员工工资,按基准内工资的80%给付。
    
三、基准内工资
    
第二十二条
    1
.公司综合评估员工的职务、能力、技术、经验以及学历等的因素, 以决定其基本工资标准。
    2
.凡年满55岁以上的员工则按55岁时基本工资时间内执行紧急工作时,按下列规定给付津贴:
    
11-1
    
第二十四条 分公司及营业所员工,依下列标准给付责任津贴:
     1
.自总公司调派者,每月津贴1500元。
     2
.当地应聘者,每月津贴1000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无自用住宅的员工,依下列标准给付房屋津贴:
     1
.有无养亲属者,每月津贴1000元。
     2
.单身者,每月津贴500元。
     3
.其他,居住亲属家庭者,每月津贴500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于须抚养亲属的员工,依下列规定给付亲属抚养津贴:
     1
.抚养家属的范围:
    
1)公司对于须负担家计,并提供家属最低生活保障的员工给予津贴,
    
下述亲属为给予抚养津贴的对象:
    
配偶;
    
60岁以上的亲生父母(养父母)及祖父母;
    
未满18岁弟妹及子女但年满18岁仍在全日制高中就读时,则随其学业结束而停止;
    
抚养亲属为身体残障者,则不受年龄。
    
2)以父母或祖父母为抚养人时,须提出书面材料证明其抚养人
    
并未受他人抚养或社会救济金补助。
    
3)对于同一抚养对象,公司中有两人以上具备抚养资格时,则择其中一适当者给付。
    
4)抚养亲属最多以三人为限。
     2
.抚养津贴给予标准:
    
1)配偶为1800元。
    
2)抚养亲属增加至第二人时,每月增加津贴额500元。
    
3)抚养亲属增加至第三人时,每月增加津贴额400元。
    
第二十七条 员工自住宅到公司上班的单程距离达10公里以上时,按下列规定给付交通津贴:
    1
.支付标准
    
1)由公司认定最当的交通工具,并依定期月票的相等金额作为给予的标准。
    
上班路线及交通工具,以经济合理的路线为原则;
    
个人以学生月票、次数票、员工折扣票等方式购入时,则依实际购票费给予100%的津贴;
    
基于社会残障福利获得免费定期月票时,则不支付交通津贴;
    
公共交通工具之津贴给付标准如下:
        
2)员工自行利用交通工具者,则依据上表所列给付标准×1.2支付。
    2
.支付限额:每个月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元。
    3
.员工委托公司代购定期月票时,即不再给付津贴;但若超过最高支付限额时,则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四、基准外工资
    
第二十
    1
.因公司业务需要,必须在勤务时间以外继续工作时,则依据计时工资额×135%作为时间外勤务津贴。
    2
.因灾害或其他无法抗拒这理由造成业务上的停顿时,经四周中平均下来每周勤务时间不超过38小时,;则该月时间外勤功原则上不予补助津贴。
    
第二十九条 从晚上10时到翌日清晨5时止从事深夜勤务者,依计时工资额×130%作为深夜勤务津贴。
    
第三十条 因不定时勤务,必须在勤务时间外执行时,依计时工资额×130%作为不定时勤务津贴。
    
第三十一条 从事特殊勤务的员工,依据其职务等,按下列方式支付津贴:
     1
.以8天为一周期勤务者,每月付津贴800元,但非专职员工,每次仅付给津贴100元。
     2
.以10天为一周期勤务者,每月津贴1000元。
     3
.临时勤务者,依据每次勤务时间乘以计时工资的50%为津贴。
     4
.单身宿舍勤务
    
1)宿舍事务员,每月津贴1200元。
    
2)宿舍事务员、厨师,每月津贴700元。
    
3)宿舍事务员、伙食采购,每月津贴600元。
     5
.警卫勤务者
    
1)基本工资未满20000元者
    
每昼夜间勤务,350
    
每次仅白天勤务,100
    
每次仅夜间勤务,250
    
2)基本工资超过20000元,未满25000元者
    
每昼夜间勤务,450
    
每次仅白天勤务,150
    
每次仅夜间勤务,300
    
3)基本工资超过25000元以上者
    
每昼夜间勤务,500
    
每次仅白天勤务,200
    
每次仅夜间勤务,300
    
第三十二条
    1
.在休假日时,因业务需要必须到公司加班者,则每小时工资以计时工资×150%作为休假日勤务津贴。
    2
.前项勤务时间,因业务上需要而超过8小时/天时,其超时工资以计时工资×200% 作为勤务的津贴。
    
第三十三条 奉命于休假日执行务者,若在翌日即给予补休时,给予计时工资40%的补休津贴。
    
第三十四条
    1
.总公司、分公司、营业所、工厂间的调职,使通勤时间较原来通勤时间来回超过二小时以上者,每月应补助600元津贴。但利用公司通勤汽车者,每月仅补助350元津贴。
    2
.居住地距最近的车站达3公里以上的调职员工,须自备交通工具并寄放至车站搭车时,每月补助300 元的保管费。
    
五、加薪
    
第三十五条
    1
.公司根据营业成长状况,每年在1231日实施加薪。
    2
.加薪原则上以基本工资调薪为依据。
    
第三十六条 凡去年年底前进入公司的员工,在今年1216日前仍在公司服务者,则从1231日起实施调薪。
    
第三十七条
    1
.公司根据和工会协议后订出的基准额,原则上依各人的能力、职务、考绩、勤怠等来决定加薪的标准。
         2
.年度缺勤日数达12日以上者,其加薪金额应按下列比例核算:
     3
.员工缺勤的计算除依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外,对于业务上的负伤疾病及女性员工
    
因生育缺勤时,则不予扣除。
     4
.年满55岁以上的员工,则以55岁平均加薪额75%作个人加薪的标准。
     5
.除上列各项外,其余详细加薪基准,则视每年营业成长比例另行制定。
    
六、奖金
    
第三十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状况及各人贡献的大小,奖金原则上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三十九条
    1
.上半年的奖金计算期间为该年度的11日至630日,原则上在9月支付。
    2
.下半年的奖金计算期间为该年度的71日至1231日,原则上在次年的3月支付。
    
第四十条 上半年度奖金的给付对象是在915日以前仍在公司服务的员工;下半年度奖金的给付对象是在次年315日以前仍在公司服务的员工。
    
第四十一条 奖金给付的标准是根据与工会协议后所定出的基准额,结合员工的考绩和勤怠程度等考核结果,以下列标准给付:
    1
.奖金支付额按下列方式计算:(基本工资×资格乘数×修正率+ 家属抚养津贴×支付月数)×出勤率+核定额。
    2
.资格乘数按下列方式计算:
         3
.修正率即每年营业成长比例,另行制定。
     4
.出勤率
    
1)出勤率按下列方式计算:
    
出勤率=1-(生病缺勤日数+一般缺勤日数×15+迟到、早退和私自外出缺勤×15/该年底所订的工作日数
    
2)出勤率未达30%者,以30%计算。
    
3)缺勤日数的计算时间从616日(或1216日)开始到1215日(或615日)止。
    
4)退休及中途任用后,成为正式员工者,依据其出勤月数及前项的出勤率计算出应给付的资金。
    
5)因公殉职员工,其资金依前项计算方式计算并发到死亡后第一年末。
    
七、歇业津贴
    
第四十三条 公司因经营权的变更或经营不佳而被命令歇业时,须支付平均工资的60% 作为员工的歇业津贴。
    
第四十四条 因天灾等不可抗拒意外灾害歇业时,歇业津贴由公司和工会协议确定。
    
八、附则
    
第四十五条
    1
.对于本规则所未规定的事项,则依人事管理规章的规定实施。
    2
.对于本规则的规定产生疑义时,由人事部门作出局面说明。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日起开始执行。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