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备以下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申请法律援助: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
2、确因经济困难,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由各地参照当地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其他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三)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指定律师辩护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四)经审查批准的法律援助申请人或符合条件、接受人民指定的刑事被告人、嫌疑人为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受援人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受援人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
(五)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服务费用。
一、公民应向哪个法律援助机构进行申请
1、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5、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6、仲裁案件申请人应当向仲裁机关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其他案件向受案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7、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侦查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检察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审判阶段的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8、其他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应当向申请人住所地或事由发生地的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提出。